煤炭买卖协议
甲方(出质人):
乙方:唐山曹妃甸矿联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买受人):唐山曹妃甸佳和盛实业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通过质押电子仓单(及仓单项下的货物)的方式在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获取的金融贷款存在逾期未偿情况下,或在达到警戒线(注:警戒线是指货物市场价格与融资本息之比为 120%)、处置线(注:处置线是指货物市场价格与融资本息之比为 115%)时不能及时销售平仓, 由丙方收购全部质押货物,并执行如下条款。
一、甲方在办理秒贷通业务前或乙方在为甲方办理秒贷通业务前必须以书面或电邮、微信、QQ 形式通知丙方,否则丙方有权拒绝履行有关矿联网秒贷通的相关义务。
二、甲方在乙方网络平台上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后(由乙方通知丙方),视同甲丙双方已签订(已签字、盖章)煤炭买卖合同。甲方逾期未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贷款第五日,双方形成的此煤炭买卖协议立即生效,交易价格按照丙方代甲方付银行贷款当日的该仓单项下货物的同品质 中国 CCI 动力煤价格指数下浮百分之十五的价格,将甲方相应电子仓单项下的货物出售给丙方。
三、丙方按照甲方应还款额度将资金打入工商银行指定账户,如果按照本协议确定的交易价格所得的货值不足丙方代甲方打入工商银行指定账户的应还款额,不足部分丙方有继续追索权。丙方出具买卖结算单给甲方,甲方按照确认无 误的结算单开具全部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丙方,丙方收 到发票后,将剩余应支付货款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 如甲方超过丙方出具的结算单日期 5 个自然日仍未将全部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丙方,则视为甲方恶意违约, 丙方有权拒绝支付甲方剩余应付货款,同时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此部分货款的追索权。
四、甲方在质押物监管公司(以下简称“保管人”)与丙方办理预货权转移手续,甲丙双方在保管人出具的货权预转移手续上加盖有效印章(公章、法人章或保管人认可的业务章、签字等),该手续由保管人进行保管。
一旦出现需要履行此协议约定的丙方义务时,则保管人凭丙方出具的代为还款的相关手续及此协议后,有权按本协议约定不经过甲方同意直接在甲丙双方预先办理的货权转 移手续上盖章,将甲方相应货权转移给丙方,甲方事后不得追究,同时放弃上诉权利。所有权转移给丙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另,甲丙双方均同意并认可保管人仅对质押的货物的数量或重量负责。
五、乙方无需为甲丙双方的交易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本协议公示在乙方网上,如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 致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协议扫描件、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出质人):
乙方:唐山曹妃甸矿联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唐山曹妃甸佳和盛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