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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测合作框架协议

2020-08-16 10:30:17

           编号: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竺园路12号院77-78号楼(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

联系人:

电话:010-8460 3035/3325/3113

传真:

 

鉴于:

    甲方与第三方(借款人)基于“矿联网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www.cfdklw.com)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的电子仓单融资签署了或即将签署一个或多个融资合同和质押合同,为保障融资合同和质押合同的履行,由乙方对电子仓单项下的货物进行验核质量检测。

在第三方(借款人)使用电子仓单向甲方申请融资至融资还清之前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质量检测方,乙方对电子仓单项下货物进行质量检测,并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对电子仓单项下货物的检测义务。

本协议所称“甲方”包括甲方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向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融资行享有本协议项下甲方的所有权利,有权通过甲方或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乙方行使相关权利及义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一、法律关系

(一)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电子仓单是指由监管企业完成货物验收、确认入库后通过系统签发的以电子数据形式显示第三方(借款人)在监管企业所存储的特定货物所有权的电子权利凭证。电子仓单包含但不限于货物的权利归属、价值、数量、入库状态、仓储及物流状态、监管信息等内容。

(二)本协议所称的“系统”是指矿联网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www.cfdklw.com)或甲方认可的仓单管理系统,该系统应当具有实施签发电子仓单、记载电子仓单项下货物即时仓储及物流状态信息;货物质量检验检测报告、记载货物质量信息;与资方之间联网并实时联动等管理仓单行为的功能和融资行为监管功能。

(三)电子仓单质押融资,是指第三方(借款人)将合法持有的电子仓单质押给甲方,甲方通过线上融资平台、仓单管理(监测)系统等多方平台的互连互接,为第三方(借款人)提供的在线融资业务,甲方参照乙方的检验报告来审核第三方电子仓单的数量、质量信息。

(四)电子仓单质押融资项下商品质量检测业务,是指第三方(借款人)将合法持有的电子仓单质押给甲方并申请融资,乙方对质押电子仓单项下货物质量进行检测的行为。

二、商业委托性检验服务

(一)乙方拥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具备为甲方提供第三方公正检验检测服务的能力,并且对出具的数量、质量检验检测报告负责。

(二)根据本协议,乙方提供独立的检测服务。并根据相应的行业标准,如GB/SH/API/IP/ISO/ASTM、贸易惯例和习惯作法等执行检验检测。

三、质押电子仓单项下的货物取样检测及签发

(一)乙方根据借款人委托对货物的质量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在系统中录入相关电子仓单中货物的检测信息,并对检测报告真实性负责。乙方保证其检测方法和手段严格符合行业或国家检验标准,通过专业检测对质押电子仓单项下货物的样品进行品质检验。乙方所有服务内容仅对每次进出库及盘点检验及测试的结果负责,公平、公正的向甲方提供真实、客观数据。

 乙方根据借款人委托对货物进行机械采样,并保证在无特殊情况下,采制样工作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遇国定节假日、双休日顺延)。

 乙方根据检测情况签发电子仓单项下货物检测相关内容,并对签发的相关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二)乙方要将电子仓单项下货物的相关检测证明材料随委托信息上传至系统供甲方或其指定的监测方在线查阅、下载。

(三)采样原则上参照标准GB475《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和GB19494.1-2004(2)《煤炭机械化采样》实施,确保充分体现所采集煤样具有均匀性、代表性、准确性。乙方负责尽快将所采集煤样送至化验室检测,常规检测项目:全水分、挥发分、灰分、固定碳、发热量、硫、氢。

(四)甲方或其他相关方(适用时)对乙方的检测结果有异议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选择双方/三方认可的质检机构对双方/三方备查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按GB/T213-2008标准中发热量允许误差衡量。若复检结果与乙方检测结果误差在规定范围(300j/g)内,则检测结果仍按照乙方检测结果执行,由此所产生的复检费用由异议提出方承担;若复检结果与乙方检测结果误差不在规定范围(300j/g)内,则检测结果按复检结果执行,由此所产生的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若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以当次检测费5倍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四、特别约定

(一) 甲、乙双方不得以其与借款人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五、协议期限及效力

(一)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经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二)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1、系统非因甲方原因出现重大异常,导致电子仓单或业务处理流程出现差错;

2、乙方关键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危及企业正常经营;

3、乙方经营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4、乙方涉及重大纠纷、诉讼或仲裁,或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恶化或因监管不善导致商业纠纷;

5、乙方向甲方提供不实信息或虚假资料;

(三)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1、系统非因乙方原因出现重大异常,导致电子仓单或业务处理流程出现差错;

2、甲方关键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危及企业正常经营;

3、甲方经营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4、甲方涉及重大纠纷、诉讼或仲裁,或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恶化或因监管不善导致商业纠纷;

5、甲方向乙方提供不实信息或虚假资料;

6、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无法进行业务操作;

7、其他

(四)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在本协议终止之前一旦电子仓单被签发,该质押电子仓单项下已做出的货物质量检测报告继续适用本协议,作为甲方向第三方提供融资服务审核货物质量的参考。在质押电子仓单期间如货物质量或数量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原货物质量检测报告不再适用于发生变化后的货物。

(五)本协议项下双方合作的用于出具报告中的签章签名均可在系统平台上,采用数字签名方式进行。经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仓单、检验报告、电子指令等对发送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作为本协议项下的有效履约凭证。

(六) 双方应各自负责系统在本方端口的管理和维护,指定专人负责系统平台,并确保本方向对方发送的信息准确无误。如系统出现故障,各方应采用纸质的书面方式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通知、交流义务。

(七)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者本协议被提前解除时,对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已经发生的融资业务,双方仍应按照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相应义务,本协议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继续有效,直至上述融资本息全额收回为止

六、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  ————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反商业贿赂条款

(一)甲乙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不向对方相关人员及其亲属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如:贵重礼品、回扣、礼金和有价证券、佣金、安排旅游或支付相关费用等;如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违约方追究相应的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二)双方承诺:违反本条款约定,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

八、其他

(一)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及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业务信息、客户资料、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但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盖章后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未明确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与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的《商品检测合作框架协议》签署页。     

甲方:(盖  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  章)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字或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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